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标志着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正式全面启动。将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以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
入河入海排污口将全过程监管
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正式全面启动。将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以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
生态环境部曾历时三年,派出数千“人马”不仅将流入长江、渤海的近8万个排污口一一找了出来,而且还为每一个排污口量身定制了“身份证”,并已按时全部移交地方进行溯源、监测、治理。“十四五”期间,长江、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将由“查”向“治”延伸。排污口排查整治,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十四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成败。
从《意见》中,我们也能看出,对“治”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整治目标,如2023年底前,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
要完成什么目标?
1.2023年底前,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
2.2025年底前,完成七个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曹立平在去年新闻发布会中指出,2021年底,完成长江、渤海和黄河试点地区排污口命名编码并树立标志牌,全面实施排污口“户籍”管理,确保将整治责任及要求落到实处。
据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副局长史庆敏介绍,作为“十四五”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牛鼻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已持续3年。
据第一财经报道,截至目前,长江排污口排查已完成,溯源完成率达到80%以上;全面完成黄河干流上游和中游部分河段5省区18个地市7827公里岸线排污口排查,登记入河排污口4434个。今年将持续推进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渤海排查已完成,溯源完成率为80%;赤水河排查已完成,共排查出各类排污口4881个。
从生态环境部排污口监督治理工作经验来看,仅仅长江、渤海流域的排污口治理,就耗时三年,并查找到近8万个排污口。《意见》中对新增黄河干流和支流排污口,目前排污口治理面积几乎覆盖所有省份,后续排污口的查和治并不简单。但有了试点阶段的经验,也会更加科学和稳步的推进。
工作如何展开?
《意见》中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工作重点,基本治理监督工作分为“查”、“治”、“监管”、“保障”四个步骤。
首先,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省级、地级政府落实,摸清排污口数量、分布、污水排放特征、去向等基本信息,并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落实排污口治理责任主体。
其次,要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整治。重点做好监督管理,以及政策、技术支撑等工作,保障排查效果真正落到实处。
《意见》在排污口治理工作上,有不少产业和企业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
第一,为排污口分发“身份证”
《意见》中指出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排污口明确其排污类型、数量、特征、分布、去向等基础信息,等于排污口有了“身份证”,意味着以往关于排污口混合排放后执行何种废水标准的争议性问题将可能得到彻底解决。
第二,排污口合并过程中新接入的污水收集管网,或将释放大量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程
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排污口整治工作,此过程就需要对排污口进行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
《意见》强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
排污口合并过程中新接入的污水收集管网,或将释放大量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程。在生态环境部2020年,长江、渤海流域整治过程中,一位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仅在一年内,重庆渝北区、两江新区,江苏泰州市,河北唐山市,山东烟台市累计实施治理示范工程100多个,直接投入治理资金30余亿元,带动社会投入数百亿元。
此次《意见》排污口清理合并七个流域,范围几乎覆盖所有省市,污水收集管网市场将被充分释放。
第三、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未来大量工业废水不知去向的情况将可能被杜绝
在清理合并中,《意见》还提到“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
原则上保留一个排污口,意味着未来大量工业废水不知去向的情况将可能被杜绝。
“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这代表排污口归属权将落定,只有落实排污口归属权,才能够真正做到“谁污染,谁负责”。
此次《意见》的发布能够最大可能的避免以往纳管企业要“自证清白”的问题。而对行业重点关注的“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带来的争议难题,也能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规范整治中还提出:“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第四、这些省份任务艰巨,相关市场值得重点关注
《意见》中排污口排查流域涉及七个流域的干流和支流,覆盖范围较广,从流域交叉程度来看,四川、河南、江苏、浙江、湖南、安徽、云南、广东、广西、江西、山西、陕西等省份,流域干流和支流交叉较为密集,需要重点摸排。
第五、对污水处理厂提出更高要求,需强化自身监测及提质增效
《意见》提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同时,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仅烟台市的排污口监测中,就有35家涉氮重点企业和25家污水处理厂按照要求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这也提示广大污水处理厂,要不断提质增效,做好自我监测和监督。
来源:中国水星网